【新北市訊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,房屋如供自住使用,請於115年3月23日以前遷入戶籍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。另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,該處針對114年2月以後新取得房屋尚未申請自住優惠稅率之民眾,將於115年2月中旬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如期申報。 該處說明,符合自住房屋要件有三:一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二、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有戶籍,三、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。經核准適用自住稅率後,即可享有1.2%之優惠稅率;又若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,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(新北市115年期為234萬8,900元)以下,稅率還可降到1%。 該處強調,如果未設戶籍就會被認定為非自住用房屋,並依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歸戶計算總戶數,分別按持有房屋坐落縣市之相應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(新北市稅率為3.2%~4.8%)。 該處進一步提醒,民眾如為節省房屋稅而辦理戶籍遷移,建議一併評估是否會影響其他租稅優惠或請領補助。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疑問,歡迎就近向房屋所在轄區稅捐分處洽詢。 資料詳洽 :房屋稅科 科長薛稚蓁 電話:02-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: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:02-89528200轉1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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